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功能
第一条 承担学校的校外实践、实习、实训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创造条件,积极进行产、学、研等领域合作,努力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专业素质培养、毕业生就业和教学研究合作基地,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实践环境和合作平台。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二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就业、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在团队协作、群体沟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为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条 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便利。
第四条 根据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用人需要,优先招聘我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提供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
第五条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产、学、研及“订单式培养”等多方面的合作。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基地建设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义务分担的原则,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基地建设本着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尽可能立足京津冀,就近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既便于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级别
第八条 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教学单位在学校统一组织协调下建设,经过学校考察论证、审批后予以公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用于全校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示范性校外实践基地合作共建单位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知名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上市企业优先);
(二)地级及以上政府机关单位或科研单位;
(三)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机构;
(四)高等院校。
第九条 重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对各教学单位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评选后确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用于本教学单位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条 一般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某专业实践教学需求与相关合作单位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经各教学单位评选、认定,主要用于本教学单位某一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能满足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训练项目、劳动保护、安全、生活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水平高,且结构合理;校内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四条 能够接收一定数量的学生按教学计划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六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践教学需求,对拟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步的考察论证,在考察论证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填写《河美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申请(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各教学单位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意见和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批准后,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双方合作形式与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期限等方面内容。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见,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
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确定后,举行挂牌仪式。挂牌仪式由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教务处协助落实。经学校评选公布出来的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字样为《河北美术学院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重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一般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字样为《河北美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或实训、实习、实习实训、考察)基地》。
第八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掌握基地的运行情况,为各教学单位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基地的具体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走访制度,及时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所辖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查和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学质量及效果,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
(二)学校将组织专家评选优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要解除协议,经学校批准收回基地牌匾和撤销实践教学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给予20000元资助;
(二)重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给予5000元资助;
(三)一般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给予2000元资助;
(四)考察基地原则上不给予经费。
(五)如双方协议内含有资助经费,经审核通过后按协议金额发放经费,不再重复给予年度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