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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06日 10: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学校和院(部)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和院(部)考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第四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

第五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期末考试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监督等;

2.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下达监考任务,落实监考人员和考场安排;

3.负责下达试卷命题任务,对各院(部)报送的试卷进行审核,确保试题质量,抽取考试用题;

4.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及分装工作;

5.负责学生缓考免考的审核;

6.负责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的审核;

7.负责向纪律委员提交违纪作弊学生名单。

第六条 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院(部)各专业课、实践课的考核;

2.负责做好院(部)监考人员的考纪教育;

3.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试卷命题通知,组织有关教研室做好命题工作,对各教研室的试卷命题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试题质量;

4.协助教务处做好与考试有关的工作;

5.组织做好阅卷工作,对批阅后的试卷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负责学生成绩(含毕业生的论文、实习成绩)的汇总、登录、校对,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性;

7.负责学生作业和试卷的归档;

8.负责学生缓考免考的申报;

9.负责审查学生课程考核资格;

10.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的卫生。

第三章 考试及考查安排

第七条 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在考试周,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院(部)按批准要求组织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不低于90分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时间的,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在试卷上明确标注并向学生说明,减少或增加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九条 考场按照教务处印发给各院(部)的安排为准,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最后一周进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1.本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本门课程1/5或累计缺交作业1/3以上者,累计缺课(病假、事假等)超过本门课程1/3及以上者;

2.必做的作业或实训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3.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 考查课在考核前3天,考试课在考试前7天,任课教师将取消参加考核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课程所在院(部),由院(部)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每门课程具体考核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要求实行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库,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以使课程考核的成绩分布合理,试题的难度和题量以所有授课班级中等水平学生能够完成为宜,试题难易程度可分为容易、一般、较难、难四个档次,各档试题所占比例可按2:5:2:1分布。

第十七条 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原则上不少于5种题型,每种题型的分值设置合理,同时客观题(选择、填空、判断等)占30%-40%,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计算、画图等)占60%-70%。

第十八条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有可从教材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教师应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并于授课结束前向学生申明。

第十九条 试题均要求命A、B两套并配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0%,与往届重复率不超过20%,题量与难度相当,题型一致,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命题教师应在试题上注明“A”、“B”字样,教务处选取其中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试卷。

第二十条 试卷不留答题处,学生将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

第七章 试卷的印制及保密

第二十一条 命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连同《河北美术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审核表》送交教务管理人员保存。

第二十二条 考试10天前,教务管理人员应将待印制试卷统一送至印刷厂进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完毕,印刷厂将试卷进行密封并派专人将试卷送至教务处,接收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放置保密室。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章 阅卷

第二十五条 阅卷工作在院(部)负责人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试卷采取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结课作业采取集体阅卷。

第二十六条 阅卷开始前,参加阅卷的教师要认真研究试卷,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与考场报告单上记载份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做到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统一。

第二十八条 试卷应得分数必须书写工整、准确、清楚。要保持卷面的整洁,不得在卷面上出现随意涂改、作特殊标记、写批语等现象。在评卷过程中,凡卷面分数需要改动,一律由改动者签字。

第二十九条 评阅试卷必须用红笔,统一给正分,不再扣负分,不得分的题目给0分,卷面不打“√”“×”,错误打“﹨”,不全对又不全错的,在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在不完整处用省略号标出,所有题目必须有题首分,有小题的应标明小题的分数,每一小题的得分记在右边,每一大题的得分记在左边,卷头得分框中每道题得分要填写准确,完整。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为方便成绩记载亦或采取平时成绩占40分,期末成绩占60分;不同课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设定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成正态分布的基本要求;考试成绩60分以下和90分以上的比例,一般在10%左右。

第三十二条 平时成绩应有出勤、课堂表现、平时测试、平时作业、小论文、项目研究等构成,成绩登记表上应明确标注平时成绩的分数构成,以便了解和掌握课程的平时考核内容,(如:出勤15%或15分、课堂表现10%或10分、平时作业15%或15分),具体项目构成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而定,另出勤应标明旷课、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等扣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成绩分析表打印或手写,信息填写完整,分析要从考核成绩构成(各项内容及所占比例,具体实施方案),试题分析(知识点覆盖及教学大纲符合程度,题量大小和整体难易程度),考核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程度,成绩高低原因、正态分布等成绩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十四条 各课程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成绩评定及成绩录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需要改动已上报的成绩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始依据,经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由院(部)负责更正纸质成绩,教务处负责更正教务管理系统成绩。

第十章 试卷作业归档

第三十六条 试卷及作业装订需整齐、美观。

第三十七条 试卷及作业无缺失,试卷及作业排列顺序应与成绩登记表上的学生顺序一致。

第三十八条 试卷文档装订顺序,从上到下依次是:封皮、目录、课程试题卷审核表、双向细目表、考场报告单、学生签字表、成绩登记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分析表、试卷审核表、空白试卷(A、B各一份)、试卷、学生平时作业(根据课程需要有平时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结课作业文档装订顺序: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表、课程成绩比例构成说明及过程考核的主要观测点、考核任务书及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表、学生作业及作业评定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美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河北美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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